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为雇员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能否抵扣雇主责任——兼评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性规定 【正文】

为雇员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能否抵扣雇主责任——兼评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性规定

作者:刘干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人身意外伤害险   雇主责任   保险法   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九条  

摘要:在处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雇员诉请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时,雇主会出示一份以雇员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一而雇员并不知晓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单,请求在雇员可得保险理赔范围内免责;或者事故发生后,雇主第一时间与雇员达成和解协议,允诺提供投保资料,并协助申请理赔,但要求雇员在保险获益范围内不再向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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