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追偿权的行使条件 【正文】

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追偿权的行使条件

作者:潘光林; 高兴兵; 李劼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证人   追偿权   行使条件   清偿能力   担保债务  

摘要:【裁判要旨】在主债务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各保证人实际可能承担的担保债务数额尚不确定,各保证人分担保证责任份额的决算条件尚不具备,容易因之后新的保证代偿事实的发生,影响既判的稳定性或造成循环诉讼,且其他保证人即使尚有清偿能力,亦应先用于清偿主债务而非追偿债权,故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一般应在主债务清偿完毕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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