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配偶以证明人身份签字借款的性质 【正文】

配偶以证明人身份签字借款的性质

作者:刘干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明人   配偶   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性质  

摘要:【裁判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配偶以证明人的身份在负债凭证上签字确认,但否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债权人又无证据证明其为共同债务人的,不宜确定为共债共签,而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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