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以众筹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认定 【正文】

以众筹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认定

作者:马晓宇; 张若枫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犯罪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行为认定   传销活动   理财投资  

摘要:【裁判要旨】借“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名义,实施拉人头、建层级并将入门费逐级返利,以发展股东为名,参与人在缴纳传销金后,旋即被冠以股东或业务员的身份,并获得继续推荐股东的资格或进行理财投资,以实施传销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情节严重或者数额巨大的标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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