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司法救济 【正文】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司法救济

作者:李世寅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和解协议   当事人   不履行   司法救济   申请执行人  

摘要:【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共同签署还款计划书,应认定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原告既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又依据执行和解协议起诉案外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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