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对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理解 【正文】

对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理解

作者:魏颖; 付想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法律规范   事故现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逃离   逃避  

摘要:【裁判要旨】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包含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和客观上具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事故现场仅限于发生事故的当场,不能作扩大解释。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助,但自行离开医院的,不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的是行政法律规范,其考虑的因素不仅包括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也包括行为人是否具有违反救助被害人义务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必然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犯罪构成要件,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入罪进行实质性分析,而非直接采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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