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应作为外观设计近似性比对考量因素 【正文】

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应作为外观设计近似性比对考量因素

作者:岳利浩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外观设计专利   图形用户界面   考量   动态   侵权产品  

摘要:【裁判要旨】在审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时,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是通电使用状态下有图形用户界面的电子产品,即使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此设计,也不应当排除通电状态下的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的影响。司法应根据被诉侵权设计的图形用户界面在整体设计中所占比重大小、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大小,经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确定被诉侵权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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