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网约车未取得营运资质擅自从事客运构成非法营运 【正文】

网约车未取得营运资质擅自从事客运构成非法营运

作者:王岩; 郭寒娟 不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法营运   客运   资质   行政主管部门   出租汽车  

摘要:【裁判要旨】网约车属于出租汽车的一种,其从事客运经营活动需要取得营运资质,否则将构成非法营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地方性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其客运活动进行监管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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