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畏罪自杀未遂而主动投案的性质 【正文】

畏罪自杀未遂而主动投案的性质

作者:边锋; 袁俊峰; 于晓微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动投案   自杀未遂   犯罪行为   性质   公安机关  

摘要:【裁判要旨】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被犯罪行为地的公安机关掌握,并被犯罪行为地公安机关确定为主要犯罪嫌疑人,行为人逃离犯罪行为地后,畏罪自杀未遂。在当地公安机关一般性盘查时,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认定行为人构成自首,不宜将行为人自杀行为简单评价为逃避法律制裁而轻生,无主动投案意愿,并据此否认行为人自愿将自己置于国家法律管控之下的主观态度,而应结合具体案情,根据法律规定,运用法理分析客观评判,作出合法、有说服力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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