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仅凭责令改正通知书即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正文】

仅凭责令改正通知书即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作者:满先进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行为违法   责令改正   通知书   当事人陈述   城管部门  

摘要:【裁判要旨】城管部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成后,方有权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否则即为无法定授权。城管部门在未依法履行事先催告、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制作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等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仅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系程序违法。若规划部门没有对违法建筑出具认定意见,也没有其他证据充分证实强制拆除对象是违法建筑,那么城管部门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系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据此,人民法院对城管部门符合上述情形的强拆行为,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规定,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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