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罪竞合关系的判断 【正文】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罪竞合关系的判断

作者:叶巍; 朱晓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盗窃罪   竞合关系   想象竞合犯   通信中断  

摘要:【裁判要旨】多次盗割通信电缆累计超过2000户以上不满1万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且盗窃数额较大的,属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应该择一重罪按照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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