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交强险保险人不因投保人伪造合格证投保而享有撤销权 【正文】

交强险保险人不因投保人伪造合格证投保而享有撤销权

作者:刘琰; 符东杰; 谷昔伟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投保人   交强险   撤销权   合格证   保险人  

摘要:【裁判要旨】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中不特定第三人利益,具有强制性,交强险的解除应以保险法第十六条以及国务院交强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为依据。在投保人故意伪造销售发票、车辆合格证等恶意欺诈投保时,保险人仅可主张合同解除权,且对解除前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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