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无证经营废机油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正文】

无证经营废机油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作者:吴思远; 荣学磊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无证经营   污染环境   机油   环境构成   非法经营行为  

摘要:【裁判要旨】无证经营废机油的活动并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但却涉及环境保护及安全。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实施许可制度,目的不是限制其在市场中的经营活动,而是要求对环境保护与隐患进行严格监管。在未有法律明确规定废机油属于我国专营、专卖物品或限制买卖的物品,也未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无证经营废机油的行为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时,被告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当被告人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已发生,且处置危险废物的量达到3吨以上,应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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