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紧急避险不以险情实际发生为判断标准 【正文】

紧急避险不以险情实际发生为判断标准

作者:蒋晓明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紧急避险   标准   交通运输工具   构成要件   财产损害  

摘要:【裁判要旨】紧急避险应当以社会正常的、一般人的观点加以判断,而不以险情的实际发生为构成要件。因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自身故障引起险情的,乘客有权选择最迅速、最便捷的方式紧急避险,即使险情未实际发生或者被排除,对于乘客在避险过程中所受的人身、财产损害,营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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