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友情陪练引发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正文】

友情陪练引发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作者:顾忠勇; 刘干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人身损害   赔偿责任   陪练   民事法律行为   友情  

摘要:纯粹好意、无偿、利他的驾驶陪练本身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情谊行为,但一旦实施,施惠人即需对受惠人的人身、财产负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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