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裁判要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不能简单理解为用人单位考勤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也可能晚一点,这“一点”是否合理,必须具有正当性,应结合距离、路况夸件、交通工具的类型和季节气候的变化等作出客观、合理、全面的判断。[案情]原告:吕某。被告:城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城固县人社局)。第三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城固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城固县供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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