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怂恿他人持枪抢劫属教唆犯 【正文】

怂恿他人持枪抢劫属教唆犯

作者:李丽媛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教唆犯   持枪抢劫   他人   抢劫行为   加重情节  

摘要:【裁判要旨】行为人在部分实行犯已具有概括犯意的情况下,撮合他人与之共同实施抢劫行为,并促使其采用持枪的加重情节的方式,构成教唆犯而非精神性帮助犯。对此种教唆犯,按照其在案件中所起的地位作用,依照主犯处罚。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