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裁判要旨】上机动班在家待命应当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仲,属于履行机动班工作职责的行为,上机动班时遭受伤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工伤。【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香兰、余江龙、周璀洁、蔡翠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兴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江西省兴国县人民医院。余振伟系江西省兴国县人民医院急救科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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