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并非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正文】

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并非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作者:郑方舟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附随义务   行使条件   预拌混凝土   2009年  

摘要:原告建胜预拌混凝土公司诉称,原告和被告双方于2008年4月18日签订一份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在施工红旗大厦工程期间使用原告的混凝土。2009年1月2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共计欠原告混凝土款111373元并出具了欠条。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混凝土款111373元及利息(从2009年1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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