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不具有上诉利益的上诉应迳行驳回 【正文】

不具有上诉利益的上诉应迳行驳回

作者:李迎新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诉的利益   上诉人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   当事人  

摘要:【裁判要旨】当事人起诉或上诉应当具有诉的利益,即法院有必要且能够通过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当事人无诉的利益之情形下,当事人无权启动诉讼程序。具体到第二审程序,只有上诉人通过上诉可能得到比第一审裁判更为有利的裁判结果,上诉人方具有上诉利益;不具有上诉利益的当事人不具有上诉权,二审法院无审理其上诉请求之必要,应迳行以裁定方式驳回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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