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裁判要旨】公有住房公改私后,车棚作为原共建配套用房的所有权并不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仍为国有资产。但车棚的产权归属并不改变其公共使用的性质,业委会作为车棚的合法使用人,有权行使占有排除妨碍请求权,要求恢复车棚的使用用途。■案号一审:(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35309号二审:(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554号申诉:(2011)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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