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以租赁运输形式规避侵权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正文】

以租赁运输形式规避侵权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熊要先; 陆俊芳; 于洪群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裁判要旨   运输合同   运输业务  

摘要:<正>【裁判要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导致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分离,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关键是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完全分离。从本案签订的租赁运输合同来看,租赁只是一种形式,实则是机动车所有人为完成自身运输业务而对车辆运行管理进行的一种安排,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租赁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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