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伙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作案可构成共同犯罪 【正文】

伙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作案可构成共同犯罪

作者:张捷; 姚军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刑事责任年龄   实行犯   成立要件   帮助犯   裁判要旨  

摘要:<正>【裁判要旨】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人帮助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作案,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已具备相应规范意识且主导犯罪的情况下,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人不构成间接实行犯,应对其按照共同犯罪的帮助犯论处。刑事责任年龄不应作为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案号一审:(2012)金刑二初字第0105号【案情】公诉机关: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晓华。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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