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转业安置军人在用人单位改制后连续计算工作年限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正文】

转业安置军人在用人单位改制后连续计算工作年限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作者:陈传胜; 戚庚生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工作年限   转业安置   接收安置  

摘要:安置转业军队干部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规定,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或工龄。如果转业军队干部在接收安置单位工作期间,接收单位发生改制,那么其在改制前的工作年限应否合并计算为改制后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其军龄与改制前的工龄应否累计为改制后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这些直接与其在用人单位改制时是否获得经济补偿金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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