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根据银行交易明细推算的数量不能作为判处死刑的唯一依据 【正文】

根据银行交易明细推算的数量不能作为判处死刑的唯一依据

作者:聂昭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证明标准   判处死刑   普通刑事案件   死刑案件   证据确实  

摘要:<正>【裁判要旨】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的证明标准是具有层次性的,针对不同的诉讼阶段、不同性质的罪行,应当适用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可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但是在死刑案件中,应当适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一切可能性的最高证明标准。当案件未达到上述证明标准时,应当降低刑罚的严厉程度,不应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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