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免责 【正文】

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免责

作者:常洪艳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   危险程度   投保车辆   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摘要:私自将家用车辆用于有偿载客,属于改变车辆用途并因此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依约可以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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