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主挂车分开使用时车上货物损失赔偿责任的确定 【正文】

主挂车分开使用时车上货物损失赔偿责任的确定

作者:张丽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   挂车   货物运输保险   运输工具  

摘要:货物运输保险单中载明的运输工具为A主车/B挂车,发生事故时,牵引B挂车的不是保单上载明的A主车,而是C主车。由于保险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保单上载明的主挂车必须同时使用,否则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且保险公司也未就主车和挂车分开使用造成的车上货物损失属于保险人免责范围向原告明确告知过,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主挂车必须配套使用的行业惯例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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