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以不特定的个人资产作抵押为债权提供担保属于保证 【正文】

以不特定的个人资产作抵押为债权提供担保属于保证

作者:牛兆祥; 姜丽丽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个人资产   抵押担保   抵押权人   抵押物   保证责任  

摘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以个人资产作抵押为债权提供担保的约定,但未对个人资产进行特定化说明,该约定能不能起到抵押担保的作用?个人资产可否作为抵押担保中的抵押物?以个人资产为抵押与集合抵押、浮动抵押担保在概念上有何重叠与界分?仅约定以个人资产作抵押,而无其他固定化、特定化说明的,不能成立抵押担保时,若在实质上符合信用保证的要素,是否应认定为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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