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传授制毒方法行为的定罪处罚 【正文】

传授制毒方法行为的定罪处罚

作者:范莉; 程德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传授犯罪方法罪   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   被传授人   行为人  

摘要:正【裁判要旨】传授制毒方法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制造的共同犯意,也不明知被传授人学习制造是为了贩卖,不构成制造的共犯或贩卖的帮助犯,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所传授的制毒方法最终能否成功制造出,不影响对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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