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改制企业职工退股应认定为股权转让 【正文】

改制企业职工退股应认定为股权转让

作者:朱福勇; 薄萍萍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西南政法大学
股权转让   企业职工   退股   改制   效力认定  

摘要:【要点提示】改制企业职工退股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不能被认为是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在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作出比公司法更为严格的条件规定时,应当肯定公司章程的效力。股权转让旨在促进有效流转。就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应分为股权交付具有当事人间股权变动的效力、公司登记具有对抗公司本身的效力和具有一定的公示性以及工商登记仅仅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三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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