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伪造金融票据骗财的性质 【正文】

伪造金融票据骗财的性质

作者:张建文; 苗跃进; 朱帅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融票据   伪造   票据诈骗罪   性质   支付手段  

摘要:【裁判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把虚假票据作为支付手段进行使用而骗财的,构成票据诈骗罪;作为担保方式进行借款而骗财的,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先伪造承兑汇票后实施票据诈骗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按票据诈骗罪处罚。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