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婚姻登记瑕疵”中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 【正文】

“婚姻登记瑕疵”中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

作者:王礼仁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婚姻登记   瑕疵   结婚登记手续   无效民事行为   身份关系  

摘要:瑕疵婚姻属于身份关系,身份关系或身份行为的有效或无效,有其独立的评判规则,不能适用民法总则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进行评判。因而,现实生活中的欺诈婚姻、他人登记结婚、借用他人名义登记结婚、使用虚假户口登记结婚、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登记结婚、结婚登记手续不完善或证件不齐全、越权管辖婚姻登记等瑕疵婚姻,只要不违反婚姻本质,并不影响婚姻的成立,更不属于无效婚姻。对于其中违反婚姻要件者,可以按照婚姻不成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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