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铁路货运合同成立、标的交付及违约责任确定 【正文】

铁路货运合同成立、标的交付及违约责任确定

作者:刘秦瑜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铁路货运   合同成立   责任确定   违约   交付  

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寇竹存。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两安铁路局。2004年4月3日,寇竹存从华山粮行购买黄豆6万公斤,价值19.68万元。4月18日,寇竹存以华山粮行的名义向西安铁路局桃下车站提出货运计划,华山粮行在铁路货物服务订单上发货单位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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