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违反保险性质的合同条款应认定无效 【正文】

违反保险性质的合同条款应认定无效

作者:陈晓君; 胡浩亮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险性质   合同条款   被保险人   违反   保险事故  

摘要: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其指向的对象是未来不确定的危险。如果保险人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中规定,合同期内保险人对已经发生的事故有权单方面决定是否予以承保,则这一约定违背了保险的性质,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应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认定为无效条款,保险人应对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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