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骗取本单位应得利润构成贪污罪 【正文】

骗取本单位应得利润构成贪污罪

作者:李莉; 夏伟; 周禅 人民法院报社;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贪污罪   单位   民事法律关系   贪污犯罪   犯罪对象  

摘要:【裁判要旨】在贪污犯罪中,贪污的对象一般是本单位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对本单位应得的利润能否作为贪污犯罪的对象则存在不同认识。这种认识其实机械地看待了犯罪对象.预期应得的利润如果没有产生,当然不可能成为贪污对象.但已经产生的利润经过本单位的账而被私人骗取,从民事法律关系上即属骗取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通过与相关罪名作价值衡量.将该行为定性为贪污更符合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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