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具有实用功能的工业品不属于作品 【正文】

具有实用功能的工业品不属于作品

作者:孙海龙; 姚建军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用艺术作品   实用功能   著作权法保护   工业品   著作权保护  

摘要:我国著作权法所列举的作品类型中并无实用艺术作品,而与著作权有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因此利用模具生产实用艺术作品系工业化的实施行为.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工业产品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范围,进而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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