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情 甲公司系四川省广汉市(县级市)的一家药品生产企业。2007年6月,甲公司设在四川省乐山市的销售部聘请邹某作业务员。负责公司在乐山市的药品销售,报酬是底薪800元加销售提成。2008年8月6日,销售部经核算,发现邹某有3.6万元货款未交回,遂要求其说明理由。邹某称有1.5万元乘车时不幸遗失。其余款项买方还未支付,但拒绝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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