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安例指引——法院应当依职权认定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的合同无效 【正文】

安例指引——法院应当依职权认定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的合同无效

作者:冯小光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国际会展中心   集团公司  

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青岛建设集团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青岛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8年12月30日,青岛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与青岛弘信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设集团承包建设山东省国际会展中心一期工程。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