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正文】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作者:刘云霞; 奚少君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公司  

摘要:2005年2月24日,原告张某通过被告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保险人姚某投保了被告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8万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2月24日至200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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