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院1999年元月受理的茹甲申请执行刘乙建筑材料购销纠纷一案,1999年11月因上级法院作出再审裁定而中止执行,后上级法院于2001年4月28日作出再审裁定维持原生效判决并于当日送迭双方当事人。2003年2月,茹甲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7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那么茹甲的申请是否超过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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