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1年11月至2002年5月,赖某在徐某的建材商行购买装饰材料,偿付了部分货款,2002年6月经双方结算,赖某尚欠5.2万元,并出具欠条,未约定偿付时间。此后,徐某几次口头催收(无文字凭据),赖某推拖不付。2002年12月,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赖某付款付息。对本案赖某应否计付欠款利息.利息率损失计算的起止时间,有三种不同意见:一是不应计息。依民法通则笨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徐某在贷款结算后.未适时主张权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且无约定偿付时间,不应就欠款利息损失提出诉请。二是应予计息:自结算日起,赖某确认了该债务,无法定延付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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