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对(2002)民四终字第6号判决书的点评 【正文】

对(2002)民四终字第6号判决书的点评

作者:王玧 最高人民法院
商业银行   借款人   公司   契约   授信  

摘要:原审法院查明:1997年11月28日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新业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以下简称新业公司)作为担保人向国华商业银行香港分行(以下简称国华银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担保契约,主要约定因国华银行对达利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借款人)已作出或同意作出贷款、给予透支或其他银行授信,新业公司出具以国华银行为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担保契约,保证借款人遵照有关贷款协议或其他协议包括任何有关内容之更改规定,按时还清借款本金、利息、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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