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劳动教养废止后,有必要沿着劳动教养制度废止所形成的新理念,对我国人身自由法律制裁体系进行一次整体性的反思、改革与完善。一国或地区选择怎样的人身自由法律制裁体系,核心问题是如何动用公权力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管控。在现代社会,集中表现为通过立法权设置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工,来解决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我国人身自由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应在不断提升司法承受能力的前提下,设定过渡期,构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最终纳入司法审查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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