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于2000年5月1日应聘到一家日资公司主持市场部工作,并同公司签订了4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为我配置了通讯和交通工具,并出资送我参加汽车驾驶培训,一年后公司又送我到日本培训13个月,当时签订了培训协议。该协议规定,培训期满后,乙方在2年内不得辞职或擅自离职,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偿付培训费。我回国后为公司仅服务了一年,便辞职到另一家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公司做出决定撤销了我的职务,并要求我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退还通讯及交通工具,并办理交接手续。另外,还要按培训协议赔偿培训费。这样做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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