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求索 宋朝路级机构的治安职能探论 【正文】

宋朝路级机构的治安职能探论

作者:常志刚 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生; 江苏南京; 210093
宋朝   路级机构   转运使   提点刑狱   安抚使  

摘要:宋朝路级机构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和安抚司均具有维持一路社会治安的职能。宋朝政府对转运使、提点刑狱、安抚使的治安职责和权限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根据其履责情况进行奖惩。由于实行多元化管理,不可避免地出现治安职能重叠、权责不一、管理效率低下等弊端。但其设立确保了宋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有其进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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