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加强,生育权近年来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有关生育权的民事纠纷也层出不穷地接踵而来。生育利益只能由女性享有,却与已未婚无关,作为一种权利运动的产物,我们应当将生育利益独立成为人格权的一种——生育权,同时,还应当将生育性别选择权、生育数量选择权交还于生育权主体,并在国家财政可承受范围内保障公民此种生育权的行使,这样才能不断完善我国的民事权利体系,为将来民法典的制定做好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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