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齐鲁学刊 “社会伦理”何以可能?——基于黑格尔精神哲学对“社会”之伦理构造的解释 【正文】

“社会伦理”何以可能?——基于黑格尔精神哲学对“社会”之伦理构造的解释

作者:李超; 赵浩 南京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江苏南京211166;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 江苏南京211189
社会伦理   黑格尔   法哲学   精神现象学   自由  

摘要:社会伦理何以可能?在精神哲学视域下关键在于澄清两个问题:社会是什么?社会的伦理构造是什么?社会既是实体又是主体,社会的伦理构造可以从黑格尔的法哲学和精神现象学中获得理论证明:在法哲学中,社会作为由家庭向国家的过渡环节,它的真实内涵在于否定自身与超越自身;在精神现象学中,作为理性(精神)之客观性的环节,它最终要扬弃自己的矛盾的片面性而回归到精神的自身确定性,即精神的自在自为的状态,走向道德。社会作为伦理实体的环节之一,其特性在于过程性、否定性与有限性。因而,“社会伦理”之目的就是在人之实践的意志与人之认识的意识之间如何实现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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