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审判的“采埃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明确了母公司与关联公司基于同一知名(指为公众所熟知,下同)字号(商号,下同),两者之间因投资关系而形成了许可与被许可的关系。而根据字号权自身的地域性的属性,其没有许可的正当性基础。此外,母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许可关系,也会导致实践中的母公司与关联公司诉权问题产生争议。本文结合相关判例、法律规定以及理论研究提出知名字号可许可的正当性基础以及基于字号的双重性身份,母公司与关联公司均可获得独立诉权。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