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宁政办发[2014]19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切实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小煤矿的关闭退出(一)明确关闭对象。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凡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且累计死亡人数超过3人的,立即无条件关闭;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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