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宁政办发[2014]2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定,丁明俊、于艳青、马金星、马绍国等40名同志享受2013年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颁发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荣誉证书。从2014年1月起,每人每月发放津贴300元,期限5年,免征个人所得税。所需经费从自治区人才工作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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